近日,有網民發帖稱:廣西興安鎮人民政府不執行自己的行政處理決定,故意扣押該鎮自治畔塘村第六組村民43萬元土地征用款,原因是存在社會不穩定因素。而村民去鎮政府要錢時,該鎮黨委書記鄧健君放話:你們不要在這里吵,有本事你們去法院告吧!
廣西興安縣興安鎮自治畔塘村原本是一個經濟合作社,原名第十五隊,在1981年農村實行土地承包制時,該社所有的水塘全部實行抓鬮分配到了六個組,各個組進行各自管理,從沒有發生任何爭議。但到2003年海螺集團在興安建廠,征用了第六組的水塘之后,從而產生了水塘權屬和利益分配糾紛。
2003年11月,自治畔塘村原第十五隊五個組的村民將第六組村民訴至興安鎮人民政府,要求確權處理此事。他們認為“風凸塘”(被海螺集團建廠征用的水塘名稱)雖然分給了第六組,但只給他們養魚使用,沒有簽訂協議,也沒有發土地承包證,應該是屬于原第十五隊集體所有,他們也應當有權分享水塘被征用的地款。第六組村民則認為,“風凸塘”自1981年在生產隊主持下,抓鬮分到各個小組,是合法有效的,二十多年來他們一直養魚管業,從來沒有間斷過,理應屬于第六組所有,水塘被征用的地款應歸第六組所得,其他小組無權干涉,因為有些小組的水塘也被用了,但他們也沒有分到過一分錢。
另據了解,,自治畔塘村其他五個組均分有水塘,有的也被征用了,但征地款并沒歸第十五隊集體所有,而是各個小組的村民分了。沒有被征用的水塘,各個組還是繼續養著魚。
興安鎮人民政府為解決此事,先后五次召集雙方進行調解,但由于雙方意見分歧較大,均不能達成協議。2007年5月18日,興安鎮人民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作出了“畔塘村第十五經濟合作社原風凸塘養魚使用權屬楊世軍小組(也就是第六組)”的處理決定(興鎮行政決【2007】1號)。如其他五個組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六十日內向興安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三十日內向該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其他五個組在規定的期限內,既沒有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沒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08年下半年,海螺集團將征用“風凸塘”的43萬元土地款打給了興安鎮人民政府,由鎮政府把征地款分發給畔塘村第六組村民。但興安鎮人民政府并沒有執行自己做出的處理決定,一直沒把征地款分發給第六組村民,并還要求他們主動讓出15萬元的征地款分給其他五個組村民,稱如果把錢發他們一個組的話,其他五個組都不服,由此會隱埋著不穩定因素。
2014年12月9日,楊世軍等第六組村民代表再次來到興安鎮人民政府,要求其盡快把征地款分發到他們手中,但鎮政府仍以同樣的理由予以拒絕。該鎮黨委書記鄧建軍甚至放出狠話說:你們不要在這里吵,錢不是你們一個組的,你們不商量好,不做出讓步,是不會發你們的,有本事你們去法院告吧!(萬 向) 來源:中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