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來稿:
當事人40萬元打了水漂
控告人:楊團政,男,漢族,生于1964年8月8日,農民,現住河南省汝州市小屯鎮周莊村四組。(15937569776)
陳書增,男,漢族,生于1953年9月6日,農民,現住河南省汝州市小屯鎮周莊村三組。(13782401986)
楊現國,男,漢族,生于1957年10月27日,農民,現住河南省汝州市小屯鎮楊寨東村。
控告的事實及理由:
2003年期間,我們三人籌集資金40余萬元,在河南省汝州市第一水泥廠采購水泥2000余噸。當時由該水泥廠法人代表趙新春負責簽訂收款,開條。后因該水泥廠經營不善,廠負責人經常以資金緊缺,預付款的水泥不能按時提貨,只準現金付款才能提貨,所以我們的預付款水泥一直無法提貨出廠。該款項一直被拖欠,后來我們多次去找該水泥廠法人代表趙新春討要水泥預付款無果,無奈之下,我們又多方籌集近萬元于2005年5月份在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申請立案,立案號:05-700號,訴訟費票號:0920209號,本案具體由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庭一庭副庭長崔光輝主辦,(崔光輝現任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后勤中心主任,副科級干部),在立案之初,我們去該水泥廠查看了該水泥廠配件庫房價值上百萬的生產機械配件,我們要求汝州市人民法院主辦人崔光輝采取保全措施,之后崔光輝說:“我和趙新春聯系上了,讓他定個時間過來協商一下,看怎么還錢。”后來我們就等待安排見面的事情,一等就是四年。也不知道崔光輝是否與趙新春聯系,怎么溝通,直到現在還是音信皆無。目前該水泥廠已經被拆,無任何屬于趙新春的財產,河南省汝州市第一水泥廠也已經更名,土地被轉租。在近幾年時間里我們找到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崔光輝副庭長問情況不下80余次,開支往返車費,住宿費近萬元,就在2006年,我們找到崔光輝,他卻給我們一個不可思議的“謊言”。他說:“你們的案件我確實無法審理,一是我無法和趙新春聯系,二是你們的立案的卷宗已經丟失,什么材料及有關證據都已經丟失,無法進行審理”。事后汝州市人民法院崔光輝副庭長提出我們可以將立案費退還,理由是:案件無法審理,不過立案費按照汝州市人民法院的規定只能退還一半,不能全額退還。事情就這樣不了了止。我們三人于2008年8月要求到北京上訪,后被河南省汝州市小屯鎮郭海濤鎮長及汝州市人民法院副院長攔訪,回去后給予合理解決,后經查明事實,汝州市人民法院院長劉志國院長查證的結果是:崔光輝目無國法,不顧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將我們的案件私自辦理終止手續,停止辦理,以卷宗丟失為名,將此案件私自回扣壓四年的時間,在此時間里我們從未收到任何有關法院的傳票及通知。
綜上所述:從我們立案到現在已經數年之久,我們的債務沒有追回。關鍵是崔光輝玩忽職守和法院的有關領導的領導方法有問題,比如:崔光輝副庭長私自辦理的終止手續上有相關領導的親筆簽字,導致錯過我們要賬的最佳時期。同時也給我們造成了更大的經濟損失,現在這筆欠款怎么算?鑒于上述事實和理由,我們強烈要求: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因存在嚴重的瀆職行為,應賠償我們三個人的一切經濟損失,并依法追究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個別法官、領導的玩忽職守刑事責任及行政責任。望上級領導及主管部門盡快查清事實,并責令汝州市人民法院對我們做出賠償,依法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來源:大河網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