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
1、“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1)從事接觸職業(yè)病危害作業(yè)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yè)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yè)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y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本條規(guī)定了六大類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但所要強調的是,在此六種情形下并非用人單位一律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2、法律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
二、哪些情形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賠償
1、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2、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3、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4、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5、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6、法律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并可支付賠償金:
(1)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2)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3)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4)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5)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一般來說,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須承擔舉證責任;同時,對于“錄用條件”不可隨意解釋,須對照勞動者書面確認的《錄用條件告知書》或類似書面文件;若果真不符合雙方事先確認的“錄用條件”,用人單位才不構成違法解除。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可以點擊下方按鈕咨詢,或者到XXX咨詢專業(yè)律師。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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