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是不可以直接主張反擔保抵押物的,如果債務人出現違約,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或者擔保人主張債權。反擔保物是擔保人向債務人主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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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擔保是指為保障債務人之外的擔保人將來承擔擔保責任后對債務人的追償權的實現而設定的擔保。找法網提醒,下列財產可以作為反擔保物: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海域使用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成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運輸工具;
7.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二、反擔保提出要具備如下條件:
1.第三人先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才能有權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2.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擔保;
3.只有在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保證、抵押或質押擔保時,才能要求債務人向其提供反擔保;
4.須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擔保應采用書面形式,依法需辦理登記或移交占有的,應辦理登記或轉交占有手續。
三、反擔保有如下作用:
1.反擔保是維護擔保人的利益、保障其將來可能發生的追償權實現的有效措施。這是其最直接的作用;
2.反擔保有助于本擔保關系的設立。謹慎的第三人在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尤其是在擔保人與債務并無緊密的利益關系或隸屬關系且對其承擔擔保責任后追償權能否實現懷有疑慮的情況下,往往會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3.反擔保能夠作為一種調劑手段,根據情況和需要與本擔保精微地結合,為復雜情況下擔保關系的建立提供便宜。現實生活中,時常會因某種特殊情況或出于特殊的考慮,使得某一擔保的直接設定遇到一些困難或障礙,這時,即可利用反擔保方式以作迂回,并使其與適當的本擔保相聯結,從而化解困難、克服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