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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黃榆)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日前審理了一起勞動爭議案件。勞動者在沒有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期間,又與另一家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同時領取兩份工資。法院判決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
2011年,梁某通過招聘成為某科學院引進的在職在編科研人員,雙方簽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約定了相應的聘用期限。2016年,梁某主動到某師范大學應聘,被師范大學錄用并且辦理了入編手續。其間,梁某未將入編情況告知科學院。
2017年,科學院與梁某簽訂《人才培養協議》,約定“梁某在服務期內不得提出辭職、調出等申請,否則應向科學院交納10萬元違約金”。
2020年,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現梁某存在兩地交納住房公積金的違規情況,發函至科學院。梁某向科學院提出提前離職申請未獲批準。2021年,梁某與科學院就解除勞動關系和賠償問題申請仲裁,梁某不服仲裁結果,向文山市人民法院起訴。
文山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梁某的行為違反了與科學院之間《人才培養協議》“在服務期內不得提出辭職、調出等申請”的約定,明顯有悖于誠實信用原則、職業道德和公序良俗。梁某應當按《人才培養協議》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及退還科學院已支付的工資損失。
法院最終判決解除雙方的《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梁某支付科學院違約金10萬元,賠償已支付的工資損失37萬元,合計47萬元。梁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